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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玉存、孙发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存,孙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存,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发保,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鲁040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发保银行存款(收入)1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孙发保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相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