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忠前与被执行人曾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忠前,曾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闫忠前,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志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经给付了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