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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海成钰商贸有限公司与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海成钰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661号原告:河南海成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917393440。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中原四季水产物流港市场**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韩华伟,现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恩,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生,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园,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37205300L。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恺撒财富广场*层***号。法定代表人:王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原告河南海成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海成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海成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8.2元,减半收取2504.1元,由原告河南海成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