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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进省与被执行人郭芳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进省,郭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程进省,男,汉族,1977年6月7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郭芳琴,女,汉族,1980年3月8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进省与被执行人郭芳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进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郭芳琴赔偿申请执行人程进省材料款16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芳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芳琴赔偿申请执行人程进省材料款16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芳琴于2017年10月1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程进省5000元,下余11000元被执行人郭芳琴于2017年11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程进省。申请执行人程进省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郭芳琴交纳了执行费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