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艾小明、张志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艾小明,张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住所地本市金台区硖石镇,组织机构代码921404296。负责人杨辉,任主任。被执行人艾小明,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志毅,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艾小明、张志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