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丰县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38427Y。被执行人: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知青路南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5560275830。被执行人:宜丰县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盘营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60790315D。��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丰县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赣092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暂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钟宜华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至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