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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786郭春彬与张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彬,张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786号原告:郭春彬,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振福,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郭春彬与被告张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春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郭春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彬撤回对被告张振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春彬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