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786郭春彬与张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彬,张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786号原告:郭春彬,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振福,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郭春彬与被告张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春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郭春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彬撤回对被告张振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春彬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