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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491苏州中睿新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睿新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中睿新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友,江苏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中睿新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507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3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