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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彩红与夏开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红,夏开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79号原告:李彩红,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夏开善,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3号1号楼(河南省电信规划设计院)。负责人:王涛原告李彩红与被告夏开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彩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开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彩红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开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彩红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弓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