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胜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726号被执行人:张胜林,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张胜林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一案,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向我院缴纳了罚金2000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