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建文与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文,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教育矫治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975号之一原告:丁建文,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303号渝安龙都5幢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6474563F。法定代表人:鲜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善菊,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50360450R。负责人:罗川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于,男,该局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男,该局民警。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建文与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建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建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建文负担。审 判 长 晏晓丽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