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778号原告宋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