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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778号原告宋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