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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小区业主会与邵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小区业主会,邵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850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小区业主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小区。负责人:刘长吉,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彬,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奕,男,1984年1月30日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小区业主会与被告邵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小区业主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小区业主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辽河园小区业主会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