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连华、杨朝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华,杨朝禄,颜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华,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杨朝禄,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田县人,住大田县。被执行人:颜文庆,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华与被执行人杨朝禄、颜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德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951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朝禄、颜文庆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朝禄、颜文庆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