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焦桂花与马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桂花,马强,马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焦桂花,女藏族,居民。被执行人:马强,男,回族,居民。被执行人:马国忠,男,回族,贵德县河西镇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52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强、马国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强、马国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马强、马国忠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国忠在贵德县河西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奖励性资金和工资增资资金至扣清48272.95元案款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成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冶成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