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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耿某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征,耿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93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征,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东湖公园南侧。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02xxxxxx被执行人耿某明,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东湖公园南侧。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12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征与被执行人耿某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耿某明在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字街储蓄所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某明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50800997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63.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