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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学俊与王金昌、王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俊,王金昌,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201号申请人陈学俊,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王金昌,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王雪,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陈学俊与王金昌、王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东雪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王雪所有的车辆车籍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魏玉国所有的位于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