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266号之二被执行人肖纪辉,男,汉族,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钟心全与被执行人肖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纪辉所有的位于龙南县渡江圩镇的土地,土地证号:龙国用(2006)第XXX**号。现被执行人肖纪辉已经全部履行完本案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纪辉所有的位于龙南县渡江圩镇土地的查封,土地证号:龙国用(2006)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谢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