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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杰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79号赵杰: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刑终407号刑事判决,主要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36702元,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申诉所提原判认定你贪污购捷安特自行车款6200元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在沧州商城购买捷安特自行车是由邓喜良用公款支付,而后开具华北商厦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发票,你签字后在盐山县民政局报销,有证人邓喜良、王建鹏的证言及代开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发票予以证实。你所提原判认定高尔夫轿车的相关款项20287元事实错误的意见,经查,你让邓喜良为在刘志杰名下的高尔夫家用轿车购买保险、做装饰、购买加油卡、办理ETC卡等虚开其他费用发票共计20287元,你签字后在盐山县民政局报销,有证人邓喜良、王建鹏的证言及加油卡信息表和对账单、盐山县民政局记账凭证、邓喜良刷卡交费信息等证据证实。你申诉所提原判认定你擅自决定采购秦妈火锅店物品侵吞差价款104315元属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经查,2013年底,你擅自决定民政局采购你前妻刘志杰经营的秦妈火锅店物品,由经手人员虚开其他发票,你签字后在民政局报销,先后得款共计16.6万元,经价格鉴定,价值61685元,你侵吞差价款104315元。该事实有证人邓喜良、王建鹏、李泽泉、谢国新、蒋泽兰、王亚辉、张智等的证言相互印证,证人王建鹏的笔记本记录和证人邓喜良、王建鹏、谢国新、蒋泽兰、王亚辉指证所对应的发票、运河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判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所作判处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