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秦静、丁自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秦静,丁自来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641号之一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498号6号楼三楼。负责人:虞国忠。委托代理人:张军浩、舒丽君,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静,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丁自来,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被告秦静、丁自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祝敏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