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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秦静、丁自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秦静,丁自来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641号之一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498号6号楼三楼。负责人:虞国忠。委托代理人:张军浩、舒丽君,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静,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丁自来,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被告秦静、丁自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祝敏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