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雨林、周凡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雨林,周凡,李崇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雨林,绰号“拖拉机”,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荆门市掇刀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凡,男,汉族,1989年5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沙洋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崇阳,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沙洋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雨林、周凡、李崇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鄂08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雨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周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崇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刘雨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雨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雨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雨林撤回上诉。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加友审判员 李东兴审判员 扶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