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朝阳与李德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阳,李德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2930号原告刘朝阳,男,回族,1971年2月12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大学文化,住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富涛,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德松,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富。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常光明,男,汉族,1996年12月27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保险公司职工,住昭阳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阳诉被告李德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8元,收取58元,由原告刘朝阳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