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耀明、王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耀明,王昆,汤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沈耀明,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王昆,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汤巧丽,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沈耀明申请王昆、汤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昆、汤巧丽应支付申请人沈耀明案款301506.0元,承担执行费4422.5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王昆,汤巧丽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忠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