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江西亚菲达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江西亚菲达铜业有限公司,郑广,陈国琼,瑞安市恒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梁前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执保2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8599935273。负责人:张勇,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江西亚菲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洪湖铜加工基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2274425090XL。法定代表人:郑广,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郑广,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陈国琼,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瑞安市恒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工商注册号:330381000013126。法定代表人:陈国琼,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1456587863。法定代表人:郑积豹,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前裕,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诉被申请人江西亚菲达铜业有限公司、郑广、陈国琼、瑞安市恒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梁前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亚菲达铜业有限公司、郑广、陈国琼、瑞安市恒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梁前裕价值2916.22596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菲达铜业有限公司、郑广、陈国琼、瑞安市恒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梁前裕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九百一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元六角,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景洪审判员 汪险峰审判员 程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