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方琳陈伟仪与曾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仪,方琳,曾繁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13808号原告:陈伟仪,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原告:方琳,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建工二村。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重庆德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繁江,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四路。原告陈伟仪、方琳与被告曾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仪、方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被告曾繁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仪、方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40万元;2.被告支付以34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6日起到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陈伟仪借款340万元,用于重庆永健凯尔基业产业园投资建设,原告方琳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3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二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曾繁江辩称,2016年4月8日,被告委托其妻车心蓉与原告陈伟仪签订《还款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借款340万元本金原告已经予以免除,并免除了借款利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6日,原告陈伟仪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双方因共同参与“重庆永健凯尔基业产业园”投资建设,原告同意借给被告340万元用于投资本项目。从借款之日起,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年8%计息。在本项目实现收益时,被告将所得收益优先还本付息予原告,借款未清偿完成前,被告同意以本公司同等金额的股权作担保。同日,原告方琳即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340万元。2016年4月8日,原告陈伟仪(甲方)、被告妻子车心蓉以被告的名义(乙方)签订《还款协议》,载明:鉴于2012年7月在凯尔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增资扩股时,甲方借款340万给乙方,并约定该项目有收益后优先偿还。经近几年的建设和运营,该项目没有收益,现各方同意将项目股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就还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因该项目没有任何经营收益,原约定的340万元借款利息甲方同意取消不再计息;二、此次转让中,第三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乙方优先用于还甲方借款,如股权转让款不足以偿还时,不足部分甲方同意予以免除;三、股权转让款由第三方支付到乙方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审理中,被告举示2016年4月4日转让方陈伟仪、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与受让方深圳市旗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深圳市旗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转让方对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受让双方一致认定目标公司总资产价值为3亿元,股权转让价款为3亿-目标公司债务总额,经审计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331550188.43元,本次股权转让没有收益,根据还款协议约定,欠原告的借款予以免除。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签订还款协议未经过原告方琳同意,应属无效,还款协议事实上未履行,股权转让与本案无关。对于股权转让,审理中原告陈伟仪与被告确认受让方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原告陈伟仪称受让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被告认为股权收购已经完成。另查明,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经工商登记变更股东由陈竹、陈伟仪、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陈伟仪、深圳市旗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陈伟仪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340万元用于产业园投资建设,原告陈伟仪于当日由妻子方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属实。对于原告陈伟仪与被告妻子车心蓉以被告名义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效力,原告方琳认为该协议的签订未经过其同意而无效,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陈伟仪签订的借款协议,并未将原告方琳列为出借方,则原告陈伟仪与被告就还款事宜进行协议时,被告对原告陈伟仪就债权的处置是否能够代表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定审查义务,因此原告方琳未经法定程序否认《还款协议》的效力并无法律依据,对该还款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陈伟仪免除了约定的借款利息,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约定以股权转让款优先偿还借款,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现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完成的事实不能确认。根据审计报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超过总资产价值,受让方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但后续股权转让如何履行,转让及受让方尚无明确意思表示,也尚未完成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100%股权的转让,因此以股权转让款优先偿还借款的条件尚未完成。按照《还款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不足以偿还原告借款时,原告同意免除不足部分,现股权转让款尚未确定,原告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伟仪、方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4元,由原告陈伟仪、方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