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东阳江海陵石化有限公司与马莲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阳江海陵石化有限公司,马莲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414号原告:广东阳江海陵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海陵岛闸坡蝴蝶洲。法定代表人:罗秀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莲花,女,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战,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阳江海陵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莲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阳江海陵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阳江海陵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阳江海陵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东阳江海陵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黄月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