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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恢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夏家兴与东莞市闽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家兴,东莞市闽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1137号申请执行人:夏家兴,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东莞市闽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村花边岭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085829-1。法定代表人:彭金珠。申请执行人夏家兴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闽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闽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夏家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7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6**执13219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9日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租金收入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租金收入可供执行。其后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闽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8月31日将东莞市闽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恢1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