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恩文与被告李智红、李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恩文,李智红,李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563-1号原告:杜恩文,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李智红,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告:李培军,男,36岁,汉族,万荣县。原告杜恩文与被告李智红、李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智红并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也无法与被告李智红取得联系,导致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兰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