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加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549号罪犯刘加兴,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加兴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加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加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加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加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