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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钧顺与被执行人林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钧顺,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杨钧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为琼海市大路镇,现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林军,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为琼海市大路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钧顺与被执行人林军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承担法定义务:1、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81754.8元;2、负担执行费2626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