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16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黄土庄长沙机制沙厂,住所地三河市黄土庄镇东小汪村。法定代表人:李长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甲10号万科大都会2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凤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全,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北京韩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营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宝山,公司经理。申请人三河市黄土庄长沙机制沙厂与被申请人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71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42536.51元。申请人三河市黄土庄长沙机制沙厂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河市黄土庄长沙机制沙厂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42536.5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