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培芳、田定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芳,田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培芳,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田定坤,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芳与被执行人田定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培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定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