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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凯彪与孙广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彪,孙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张凯彪,男,汉族,1960年4月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孙广涛,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凯彪与孙广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凯彪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广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凯彪租赁费6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8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孙广涛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广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广涛于2017年10月23日自动履行了案件款8000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凯彪于2017年10月24日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