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东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冀01刑监4号罪犯胡东建减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以(2017)冀01刑更2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东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鹿泉监狱以减刑依据存在错误,不符合减刑呈报条件为由,建议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