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莫天霞与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天霞,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5007号原告:莫天霞,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5号4楼。法定代表人: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天霞与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天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莫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天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莫天霞负担。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