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2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卢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2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卢涛,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2执28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5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卢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玉前路东庆都花园30号楼(房权证号14××23)一套。次日,竞买人沈树彬(身份证号)以26313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玉前路东庆都花园30号楼(房权证号14××23)的查封、抵押(他项权证号1403006046)。二、被执行人卢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玉前路东庆都花园30号楼(房权证号14××23)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归买受人沈树彬(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树彬(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沈树彬(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2执2830号之一: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豫0102执28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拍卖房屋已由买受人沈树彬(身份证号410123197806150656)予以买受,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玉前路东庆都花园30号楼(房权证号14××23)的查封、抵押(他项权证号***)。二、将被执行人卢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玉前路东庆都花园30号楼(房权证号14××23)所有权及房屋维修资金等其他财产权办理到买受人沈树彬(身份证号410123197806150656)名下。附:本院(2016)豫0102执28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