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阮鸿献与唐诗濛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鸿献,唐先伟,周良英,唐诗濛,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市吉和药品有限公司,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吉和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349号原告:阮鸿献,男,1966年06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武、张静,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先伟,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良英,女,1973年10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唐诗濛,女,1994年0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安安去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5楼53号(经开区拓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8274454C。法定代表人:唐先伟,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11号A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28726P。法定代表人:唐代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三人:重庆市吉和药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11号A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087907180910。法定代表人:唐代建,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717732471。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成都吉和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白马庙街161、16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00568039。法定代表人:段方程,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阮鸿献与被告唐先伟、周良英、唐诗濛、重庆市善和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市吉和药品有限公司、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吉和药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阮鸿献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鸿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鸿献撤诉。案件受理费215409.16元,减半收取计107705元,由阮鸿献负担。审 判 长 黄 淳审 判 员 吴宝山人民陪审员 丁庆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