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3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管骁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管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周迪祥,行长。被执行人管骁利,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管骁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管骁利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管骁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管骁利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管骁利名下有位于福州市××××号福泰山庄1#楼206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已经采取了查封登记措施。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由被执行人管骁利自行出售上述房产,并以所得款项偿还本案债务。2017年10月18日,因上述房产变卖所得款项不足以全部清偿本案债务,且被执行人管骁利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向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