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74马前周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前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74号罪犯马前周,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罪犯马前周于2008年因犯盗窃被江苏省镇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二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继续追缴未退赃款、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4年7月1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前周在上次减刑后,能主动深挖自己犯罪根源,遵从民警教诲,从基本规范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一言一行,注重自身行为习惯养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韵律操,表现较好。在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马前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前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前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前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