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财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华琴、王法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华琴,王法海,张敏,常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财保605号申请人:刘华琴,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法海,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张敏,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法海之妻,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常明阳,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刘华琴诉王法海、张敏、常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华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法海、张敏、常明阳名下的银行存款48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王法海享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王湾社区居委会六组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冻结480000元,担保人刘华明、刘胜兰自愿以其位于枣阳市南城光武路88号房产(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法海、张敏、常明阳的银行存款冻结480000元或将王法海享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王湾社区居委会六组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冻结4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担保人刘华明、刘胜兰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光武路88号房产(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刘华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玉梅审判员 任海霞审判员 王家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