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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明学、刘冠哲与房淑霞、陈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学,刘冠哲,房淑霞,陈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4782号原告:刘明学,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冠哲,男,1984年5月3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冬梅,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淑霞,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缺席)被告:陈文刚,男,1966年11月5日,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友祥,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学、刘冠哲诉被告房淑霞、陈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冠哲及委托代理人吴冬梅,被告房淑霞、陈文刚的委托代理人林友祥和陈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刘明学、刘冠哲诉称,被告房淑霞与陈文刚系夫妻关系。被告房淑霞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和8月4日向原告刘明学的妻子(已病故)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2分计算。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暂定14万元。本金10万从2014年7月29日开始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2017年9月8日。本金10万从2014年8月6日开始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2017年9月8日,其余利息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执行终结。被告陈文刚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应当还款,对本金没有异议,对利息计算的有异议。被告房淑霞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房淑霞和陈文刚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9日和2014年8月6日被告房淑霞分两次向原告刘明学的妻子、刘冠哲的母亲任红霞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另查明原告刘明学妻子,刘冠哲的母亲任红霞已经病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借据二枚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房淑霞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2分符合法律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均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借款,应当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淑霞、陈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明学、刘冠哲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从2014年7月29日起以本金10万元、从2014年8月6日起以本金10万元至偿还完毕时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奕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