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法勤与张守兵、胡君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法勤,张守兵,胡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86号原告:朱法勤,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兵,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系朱法勤儿子。被告:张守兵,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老种子公司)。被告:胡君丽,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朱法勤与被告张守兵、胡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朱法勤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张守兵、胡君丽偿还借款本息19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6日张守兵、胡君丽以经营需要为由向朱法勤借款1980000元,并向朱法勤出具借据二份。本次借款是在前期借款结算后的借款。后朱法勤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朱法勤系该院副院长仲某的岳父,为避免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本案,建议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因当事人朱法勤与泗洪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姻亲关系,可能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泗洪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进行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敏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