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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么薪茹、时美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么薪茹,时美良,黑龙江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1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70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么薪茹,女,200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法定监护人:么某(么薪茹之父),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丹,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时美良,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大街232号。法定代表人:孙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东,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么薪茹因与被申请人时美良、黑龙江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财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么薪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将引发争议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财滨江音乐花园2栋1单元501室房屋改判为么薪茹所有。时美良答复称,么薪茹2016年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时美良与世财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世财滨江音乐花园2栋1单元501室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又撤诉。可以证明其再审申请超出了法定期限,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么薪茹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世财房地产公司答复称,么薪茹已经提起过撤销之诉,依法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么薪茹于2016年10月24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证明其此时已经知道本案法律文书的存在,其在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与法律规定相悖。综上,再审申请人么薪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么薪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