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赫耳墨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赫耳墨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赫耳墨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铜鼓台14号2单元9-3-2,组织机构代码59795163-3。法定代表人母昌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5-2,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666414701K。法定代表人周平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赫耳墨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广���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5民终2114号人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赫耳墨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渝APA1**号车辆一台。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因上述车辆具体位置不详,故未进行扣押。经对银行存款、房屋、对外投资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2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