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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铝铝业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华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铝铝业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华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民催7号申请人:华铝铝业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华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奇林,总经理。申请人华铝铝业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华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即持票人华铝铝业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华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号码为3130005229256604、出票金额2万元,出票行为潍坊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铝铝业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华铝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银行(潍坊银行青岛胶州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云英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诚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