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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宇冻结、划拨裁定书韩叶玲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宇,许继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财保868号 申请人江宇,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江庄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07056130. 被执行人许继开,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郯城街道归义小学教师,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1112581X. 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许继开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支行的银行存款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许继开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县支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元。 银行账号:622319165314895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飞驰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文 军 打印人 杨飞驰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财保868号 申请人江宇,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江庄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07056130. 被执行人许继开,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郯城街道归义小学教师,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1112581X. 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许继开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许继开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郯城县支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元。 银行账号:622319165314895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范者华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飞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