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泽熙与被告胥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熙,胥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838号原告陈泽熙。委托代理人孙勇。被告胥景秀。原告陈泽熙与被告胥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泽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泽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熙撤回对被告胥景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泽熙负担。审 判 长 刘易高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玉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