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兴和与马青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和,马青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399号原告:杨兴和,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现住同上。被告:马青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和与被告马青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对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和撤回对被告马青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兴和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