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道康与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康,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411号原告刘道康,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水西路246号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097197-9.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康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有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经本院通知没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道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信仁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高清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饶祥莺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起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