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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胡友生与李钢祥、闫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生,李钢祥,闫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民初1013号原告:胡友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钢祥。被告:闫爱萍。原告胡友生诉被告李钢祥、闫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友生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钢祥、闫爱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友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2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15万元,约定还款期两年。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推诿,为保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李钢祥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闫爱萍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相关事实,本院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和认定。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李钢祥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15万元,并出具了两份欠条。现此款一直未归还原告,原告诉讼在案。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钢祥、闫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友生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钢祥、闫爱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世东人民陪审员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武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晶 关注公众号“”